2010年9月4日星期六

杨培根:原住民的维权运动

作者/杨培根 Feb 10, 2010 05:00:40 pm

【律师说法/杨培根】博士研究生尤格斯华伦(Yogeswaran Subramaniam)认为,政府不应以“施舍”和“提供福利措施”的态度来处理原住民本应享有的权利,而应以社会公正和平等原则,以补偿他们以前所遭遇的不公平待遇。他在《未竟之愿》(Wish list too far?)一文, 探讨了我国原住民如何开始提呈备忘录,通过据理力争的方式,争取基本人权,要求改善生活。这篇文章有助于读者了解原住民的生活和诉求。现把这篇文章主要内容加以整理,供读者参考。

2008年提呈备忘录

近年来,原住民已开始采取行动,争取自己所应享有的权益。2008年9月13日,西马和东马沙砂两州的100多名原住民代表,步行前往皇宫向国家元首提呈备忘录,却遭到警方百般阻扰。

这 份原住民的备忘录主要是要求马来西亚政府承认原住民在《联邦宪法》和《2007年联合国原住民宣言》中所阐明的基本权利。21个原住民团体所组成的“马来西亚原住民网络”(Jaring Orang Asal SeMalaysia ,简称JOAS)签署了这份备忘录。这是全国性的组织,代表着我国400万名原住民,通过合情、合理、合法手段,争取他们应有的权利。 

半数生活在贫穷线下

这400万名原住民等于马来西亚总人口的15%,他们有许多是马来西亚最贫困的一群,却又被边缘化,只能生活在社会主流之外。我国生活在贫穷线下的国民占全国总人口的3%。但是,原住民400万总人口中,竟有50%是生活在贫穷线下。    

备忘录引述《联邦宪法》基本人权条文时指出,国家元首有权力保护原住民权益。备忘录也叙述了原住民的困境。他们在备忘录中提出多项诉求,如:自治权利、习俗地拥有权、宗教自由和获取公民权等。 

我国曾在联合国大会和人权理事会,投票支持《2007年联合国原住民宣言》。诚然,这宣言没什么法律约束力。不过,马来西亚政府既然已表明支持这份《宣言》,在道义上就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达致宣言所阐明的目标。

发展而不放弃民族性

尽管《宣言》已阐明,原住民有权追求经济、社会、精神与文化方面的发展,但是,他们作为少数民族,仍面对被主流社会同化的危机。其实,我国目前实施的1961年管治原住民政策表明,政府为原住民进行发展的最终目标是,把原住民融入主流的马来社会,而不是根据《宪法》和《宣言》条文,坚决保护原住民应享有的基本人权。 

有人认为,如果反对政府这项原住民政策,就意味着反对发展。其实,这是个极其错误和无知 的,本地的原住民以及世界各国的原住民都希望他们的社群得到发展。但是,为了所谓发展,就坚持要原住民放弃其民族特性,以此为发展的代价,那他们就不能接受。当然,任何人都可以放弃其民族特性,那是他个人的自由,不过,政府绝对不能以政策来迫使人们这么做。

如果深一层地研究,这类政策是不符合“互相尊重”原则的,因为这意味着某种文化比起其他文化优越,因此必须屈服于某种文化。“互相尊重”的基本原则是:“他人不喜欢的东西,不可强加于人”。这个原则和孔子的至理名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异曲同工之妙。就以我们马来西亚人来说,如果为了换取“发展”,我们得失去我们的民族特性,我们能不能接受这样的建议呢?肯定不能。

联合国确认:原住民管治其土地的权利,将能促进他们维持其制度、文化和传统,同时也使他们能根据其愿望和需求,促进他们族群的发展。

政府采取不友善态度

《原住民宣言》有条文规定,任何国家都必须承认原住民的传统习俗地(第26项)。

根据国际法和马来西亚法律,我国法庭承认,原住民少数族群对他们祖传习俗地应享有所有权。可是,马来西亚政府对这项法律(即承认原住民应拥有习俗地的法律)采取不友善的态度,可以说近乎仇视的态度。

政府总是顽抗原住民争取习俗地的诉求。不过,最近有一宗令人关注的原住民习俗地案,即“沙贡案”(Sagong case)。民联执政的雪兰莪州政府尽其所能,寻求达致庭外解决。这是维护原住民权利的积极举措。

《联合国原住民宣言》规定:在移植原住民社群以前,必须事先让他们了解实情,并取得他们真心的同意。同时,禁止强行逼迫原住民搬离他们的家园和土地。原住民的《备忘录》,举出了政府曾经违反这项规定的两个实例。

(一)在原住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宪报》公布,取消雪兰莪州7000公顷的原住民保留地;

(二)吉劳水埧(Kelau Dam)工程计划。在进行这项计划时,为了强行逼迁,政府代理人故意误导原住民。

这不但违反了国际准绳,而且还抵触了政府自己在1961年所制定的原住民政策。政策中的一项条文规定:在没有获得原住民完全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强行把他们搬离传统习俗地。

政府违反《联合国原住民宣言》

另一方面,政府违反《联合国原住民宣言》,日益加紧破坏原住民的传统制度。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在选拔和委任原住民传统领袖时,更是如此。例如:政府所制订的《委任原住民族长指南》硬性规定:选举原住民族群首领时,政府拥有最后发言权。这就是说,政府有绝对权力委任原住民族群的首长,而不是由原住民社群委任他们心中敬爱的领袖。

这种落伍的“家长式”处事方法说明:政府认为,原住民本身没有能力选出他们族群的领袖。实际情况是,政府可通过这类称不上“民主”的选举方法,选出对政府友善的“领袖”,来掌控原住民。

宗教自由权利             

备忘录指出,原住民应享有《联邦宪法》保障下的宗教自由权利(《宪法》第11条),他们应该有权选择他们自愿信奉的宗教。因此,政府却在实施原住民回教化的政策,这是违反这项宪法条文的。

还有一点,不少的原住民并未拥有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因此,虽然他们是土生土长的原住民,却不能享有公民应获得的权利。这也说明,我国的国民注册系统存有严重的弊端。

原住民的一些诉求

原住民在《备忘录》中提出了一系列的合情合理的诉求,其中包括:

(1)应即刻停止一切随意征用原住民习俗地的措施。政府应采用适当的法律程序,补偿原住民因失去习俗地而遭受的损失。

(2)在征用习俗地时,必须遵守“事先获取原住民同意”和“给予适当赔偿”的原则。在原住民完全了解计划实况后,才争取他们的同意。

(3)任何土地规划,必须得到原住民社群的全力支持。

(4)法庭应优先处理原住民习俗地的纠纷。那些提出诉求的原住民,应获得法律援助。

(5)原住民的行政事务应由他们自行管理。在这方面,政府应给予方便。为了达致这个目的,政府应废除现有的“原住民事务部”,进而设立全由原住民所组成的“人民理事会”取代之。在国会和各州议会中,应委任一名原住民特別代表,以代表他们族群的利益。
(6)原住民在我国历史中遭受不少具有偏见和不公平的待遇,政府应对此表示歉意。  

(7)为禁止歧视原住民,政府应设立法律机制以达到这个目的。

(8)应改善原住民的教育和健康条件。

(9)应简化确认原住民身份的申请手续。

(10)设立皇家委员会,调查对原住民发出身份证件和公民权的一切不合理措施。应包括调查“其他土著”身份证欺诈和伪造案。

(11)废除或修正《1954年原住民法令》、《砂拉越土地法典》和《沙巴土地征用法令》。因为这些法令违反《联合国原住民宣言》,或未能保护原住民利益。

(12)根据《联合国原住民宣言》有关条文,制订法律、承认或确保原住民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我国原住民少数族群应享有特权。宪法规定,应促进他们的福利和进展。但是,目前他们还得争取他们在我国的合法地位,那是说不过去的。

我国是标榜多元民族、多元文化和“相互忍让”的国家,备忘录所叙述的原住民情况是可悲的,现实并不像我们所想象地那么美好。关于原住民的现有法律和政策,旨在掌控原住民,并对他们施以“家长式”的管治。这些法律和政策显然落后于《联合国原住民宣言》所展现的理想境地。更其的是,在执行这些法律和政策时,存有偏差。

当局应改变旧有思维  

如果政府要有效地落实备忘录中所提出的诉求,那么,我国政府和人民就必须改变思维方法。目前对原住民进行“施舍”和“谋福利”的态度,必须予以摒弃。应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希望这些价值观能成为我们的文化,即维护社会公正、平等,以及反思已往所产生的不公平现象。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体现“伙伴精神”和“互相尊重”的原则,承认国际所确认的原住民权利。

转载自《独立新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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