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按:尤格斯华仁(Yogeswaran Subramaniam),一名就读于悉尼新南威尔斯大学的博士研究生,针对我国原住民的困境(尤其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作了颇为详尽的分析。杨培根律师 现特地将这篇文章“A raw, not-so-new deal”(《早已有先例的不公平待遇》)整理出来,供读者参考。
【杨培根】我国原住民是马来西亚最贫穷的族群。虽然他们在祖国大地上生活了极其长久的时间(比其他任何族群长久得多),但是他们没能享受到作为“土地之子”的权利。尤其在土地所有权方面,他们面对更严峻的挑战。
2008年,联邦政府宣布了一个惠及原住民的计划,那就是超过三分之二的原住民家庭将分得450方米的土地,分得0.1公顷屋地和2.4公顷胶园或油棕(见2008.11.9《新海峽时报》)。
这 名学者,针对我国的原住民政策,尤其是在土地所有权方面的政策,发表了他的精辟看法。他提到一件最近发生在原住民身上的事:原住民各类族群联合起来,向政 府提呈备忘录,要求政府保护原住民的习俗地。我国被边缘化的原住民族群提出了这项合理诉求,那是为了争取正义而发出的呼声,他们根据《2007年联合国原 住民权利宣言》提出他们的诉求。
在有关联合国会议上,我国曾经在联合国大会和人权理事会上两次毫无保留地投票支持这份国际《宣言》。因此,我国政府有道义责作遵守这份《宣言》。
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基本内容
这份《原住民权利宣言》的基本内容体现在它其中几项条文内:原住民对他们长期居住过的土地(即:传统上拥有的土地)拥有土地权(第26条)。
如果政府要原住民搬离长期居住的习俗地,必须事先征求原住民的同意,应让他们了解真实情況后,才取得他们的同意。他们同意必须出于自愿,不得在逼迫下取得他们的首肯。还有,如果他们搬离祖传的习俗地,政府必须给他们公平合理的赔偿(第10 条)。
在经济上、社会上和文化上,原住民有权谋求自由发展(第3条)。他们也应出于自愿,参与国家所提供的有別于他们原有的生活方式(第5条)。
原住民搬迁计划 引起诸多疑窦
这名学者对政府最近推行的原住民搬迁措施,产生了不少疑问。如:870个原住民村落是否都同意参与这项大搬迁计划?政府也没解释清楚,原住民对大搬迁计划,有没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他们土地被征用,政府有没有付给他们足够的赔偿金?
原住民搬迁后,生活与文化将受到巨大的冲击。这种文化震荡,政府似乎没给予周详的考虑。原住民保留自己文化的权利,是受到国际《宣言》保护的。遗憾的是,对相关国家来说,这份国际《宣言》没有约束力,所以,原住民几乎无法行使保留文化的权利。
原住民权利 在法律下的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原住民权利,具有某些法律保障。例如:《联邦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8条);也有条文保障原住民的保留地;土地被征拥时,可争取足够的赔偿金。
在 这方面,我国上诉庭有两个重要判例,确认:原住民拥有祖传习俗地的权利。(见1988年Johor V Adong bin Kuwau案和2005年Selangor v Sagong bin Tasi案)法庭作出有利于原住民的诠译。在原住民长期争取下,我国法庭已厘清相关法律,使他们有权拥有习俗地。在这以前,原住民是无权争取到习俗地所有 权的。
现在的问题是:政府是否会认真实施相关法律,把原住民视为地位平等的伙伴。政府应尊重他们的权利,不应仅仅把他们当作政府政策的受益者而已。各方面应经过共同协商才制订有关政策,成为处理原住民习俗地政策的根据。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国际《原住民权利宣言》的精神。
社会与经济发展问题
从经济角度来看,政府所创议的原住民“大搬迁计划”可能引起多项疑问:
(一) “大搬迁计划”所涉及的土地,只有约14万公顷(即143318公顷),但原住民目前所居住和使用的土地多达31万公顷(315000公畝),两者面积差 距很大。原住民将损失面积约17万公顷(171682公顷)的土地。对这损失的17万公顷土地,原住民会不会得到足够的赔偿金,政府应对提出适当的解释。
(二)在“大搬迁计划”影响下的各地区,土地价格各异(如:城市土地、城市边缘土地、内陸森林地带的土地,价格相差颇大)。城市地区的一公顷地肯定比内陸一公顷土地价格高得很多。政府似乎没考虑到这些价格的差距。
(三)我国原住民诸多族群分成18小类,政府似乎没认真考虑到这点。在分配土地给原住民时,政府却假设各类原住民族群的生活方式是一样的,居住和使用土地的方法,也加以划一。真实情况并不是这样,所以,如何分配土地给各类原住民,将成为一个难题。
(四)万一原住民“大搬迁计划”使原住民现有的赚取生活方式永远消失的话,他们的新生活为他们赚取的入息,能不能让他们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特征持续发展呢?这也是有待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五)农业地应如何耕种和使用,原住民对这些问题似乎没有发言权。
上 述几项疑问,促使人们对政府的原住民政策是否有效表示质疑。其他国家,如:美国、澳洲、南美的智利等的情况早已证明:强制性实施原住民政策是行不通的。时 至今日,为什么马来西亚还要实施这类过时的原住民政策呢?实际上,联合国的《原住民权利宣言》所制定的国际标准,更有利于保护原住民习俗地。
“原住民事务部”采用家长式的态度
保持和维护习俗地的存在,对原住民各族群是非常重要的。遗憾的是,政府所设立的“原住民事务部”(JOA)在其工作中并不重视习俗地,更谈不上保护习俗地。他们完全不关心习俗地对原住民的重要性。
“原住民事务部”似乎只热衷于保护原住民的“积极的文化价值”,他们采取家长式的态度,“从上到下”的工作态度,把自己当作原住民的“救星”。因此,原住民没有机会参与決策工作,以影响他们的生活和文化。
当 然,表面上,这是“原住民事务部”的失责。实际上,是政府制订对原住民不利政策的失误。政府所制订的政策,不能很好维护和发展原住民的族群文化,更谈不上 为原住民谋福利。我国这类政策和美国与澳洲等前西方殖民主义国家极其相似,对殖民地的原住民所采取的是种族主义政策。
我国政府应改变他们对原住民的政策。必须在平等、社会正义、互相尊重和包容的基础上,让原住民自然融入我国社会,而不应该塑造他们,强制他们接受不同的生活环境,进而使他们失去原有的族群文化。
2008年,联邦政府宣布了一个惠及原住民的计划,那就是超过三分之二的原住民家庭将分得450方米的土地,分得0.1公顷屋地和2.4公顷胶园或油棕(见2008.11.9《新海峽时报》)。
这 名学者,针对我国的原住民政策,尤其是在土地所有权方面的政策,发表了他的精辟看法。他提到一件最近发生在原住民身上的事:原住民各类族群联合起来,向政 府提呈备忘录,要求政府保护原住民的习俗地。我国被边缘化的原住民族群提出了这项合理诉求,那是为了争取正义而发出的呼声,他们根据《2007年联合国原 住民权利宣言》提出他们的诉求。
在有关联合国会议上,我国曾经在联合国大会和人权理事会上两次毫无保留地投票支持这份国际《宣言》。因此,我国政府有道义责作遵守这份《宣言》。
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基本内容
这份《原住民权利宣言》的基本内容体现在它其中几项条文内:原住民对他们长期居住过的土地(即:传统上拥有的土地)拥有土地权(第26条)。
如果政府要原住民搬离长期居住的习俗地,必须事先征求原住民的同意,应让他们了解真实情況后,才取得他们的同意。他们同意必须出于自愿,不得在逼迫下取得他们的首肯。还有,如果他们搬离祖传的习俗地,政府必须给他们公平合理的赔偿(第10 条)。
在经济上、社会上和文化上,原住民有权谋求自由发展(第3条)。他们也应出于自愿,参与国家所提供的有別于他们原有的生活方式(第5条)。
原住民搬迁计划 引起诸多疑窦
这名学者对政府最近推行的原住民搬迁措施,产生了不少疑问。如:870个原住民村落是否都同意参与这项大搬迁计划?政府也没解释清楚,原住民对大搬迁计划,有没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他们土地被征用,政府有没有付给他们足够的赔偿金?
原住民搬迁后,生活与文化将受到巨大的冲击。这种文化震荡,政府似乎没给予周详的考虑。原住民保留自己文化的权利,是受到国际《宣言》保护的。遗憾的是,对相关国家来说,这份国际《宣言》没有约束力,所以,原住民几乎无法行使保留文化的权利。
原住民权利 在法律下的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原住民权利,具有某些法律保障。例如:《联邦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8条);也有条文保障原住民的保留地;土地被征拥时,可争取足够的赔偿金。
在 这方面,我国上诉庭有两个重要判例,确认:原住民拥有祖传习俗地的权利。(见1988年Johor V Adong bin Kuwau案和2005年Selangor v Sagong bin Tasi案)法庭作出有利于原住民的诠译。在原住民长期争取下,我国法庭已厘清相关法律,使他们有权拥有习俗地。在这以前,原住民是无权争取到习俗地所有 权的。
现在的问题是:政府是否会认真实施相关法律,把原住民视为地位平等的伙伴。政府应尊重他们的权利,不应仅仅把他们当作政府政策的受益者而已。各方面应经过共同协商才制订有关政策,成为处理原住民习俗地政策的根据。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国际《原住民权利宣言》的精神。
社会与经济发展问题
从经济角度来看,政府所创议的原住民“大搬迁计划”可能引起多项疑问:
(一) “大搬迁计划”所涉及的土地,只有约14万公顷(即143318公顷),但原住民目前所居住和使用的土地多达31万公顷(315000公畝),两者面积差 距很大。原住民将损失面积约17万公顷(171682公顷)的土地。对这损失的17万公顷土地,原住民会不会得到足够的赔偿金,政府应对提出适当的解释。
(二)在“大搬迁计划”影响下的各地区,土地价格各异(如:城市土地、城市边缘土地、内陸森林地带的土地,价格相差颇大)。城市地区的一公顷地肯定比内陸一公顷土地价格高得很多。政府似乎没考虑到这些价格的差距。
(三)我国原住民诸多族群分成18小类,政府似乎没认真考虑到这点。在分配土地给原住民时,政府却假设各类原住民族群的生活方式是一样的,居住和使用土地的方法,也加以划一。真实情况并不是这样,所以,如何分配土地给各类原住民,将成为一个难题。
(四)万一原住民“大搬迁计划”使原住民现有的赚取生活方式永远消失的话,他们的新生活为他们赚取的入息,能不能让他们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特征持续发展呢?这也是有待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五)农业地应如何耕种和使用,原住民对这些问题似乎没有发言权。
上 述几项疑问,促使人们对政府的原住民政策是否有效表示质疑。其他国家,如:美国、澳洲、南美的智利等的情况早已证明:强制性实施原住民政策是行不通的。时 至今日,为什么马来西亚还要实施这类过时的原住民政策呢?实际上,联合国的《原住民权利宣言》所制定的国际标准,更有利于保护原住民习俗地。
“原住民事务部”采用家长式的态度
保持和维护习俗地的存在,对原住民各族群是非常重要的。遗憾的是,政府所设立的“原住民事务部”(JOA)在其工作中并不重视习俗地,更谈不上保护习俗地。他们完全不关心习俗地对原住民的重要性。
“原住民事务部”似乎只热衷于保护原住民的“积极的文化价值”,他们采取家长式的态度,“从上到下”的工作态度,把自己当作原住民的“救星”。因此,原住民没有机会参与決策工作,以影响他们的生活和文化。
当 然,表面上,这是“原住民事务部”的失责。实际上,是政府制订对原住民不利政策的失误。政府所制订的政策,不能很好维护和发展原住民的族群文化,更谈不上 为原住民谋福利。我国这类政策和美国与澳洲等前西方殖民主义国家极其相似,对殖民地的原住民所采取的是种族主义政策。
我国政府应改变他们对原住民的政策。必须在平等、社会正义、互相尊重和包容的基础上,让原住民自然融入我国社会,而不应该塑造他们,强制他们接受不同的生活环境,进而使他们失去原有的族群文化。
转载自《独立新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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